上海市体育运动学校党委议事决策规则
本站原创 发表日期:2021-01-07 浏览次数:
上海市体育运动学校党委议事决策规则
为了更好地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,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,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水平,根据市委和市体育局党组议事决策的有关规则,特制定本规则。
一、议事决策遵循的原则
1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,在思想上、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。
2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,坚持解放思想,实事求是,结合市体育局的有关指示和决定,开拓创新开展工作。
3、坚持民主集中制,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。凡党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,按照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原则处理。
4、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。
二、会议制度
1、校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,遇有重要议题或工作可随时召开。
2、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。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,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召集主持。
3、除校党委委员出席党委会议外,根据会议需要,也可请支部书记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。
4、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,应在会前充分酝酿,委员之间基本达成一致后再上会,相关文件或方案党委办公室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报送参会委员。
5、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会议,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2/3以上的应到党委委员出席。
6、讨论问题时,党委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,讨论后由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,提出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。
